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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发布时间 :2017/09/15  来源:国家发改委 专栏: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及分享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提升网上交易主体信用真实度,维护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消协等单位开展反炒信联合行动,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主体进行惩戒,鼓励、引导有关企业参加联合行动。

  一、联合行动机制

  “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因恶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刷单骗补以及泄露倒卖个人信息、合谋寄递空包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掌握的相关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向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开放共享,为企业对“炒信”主体信息分析、比对和应用提供便利。

  (三)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与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黑名单”是指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信息,并在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因严重“炒信”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的“炒信主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系建设部级联席会议框架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联合惩戒

  对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提供的“炒信”主体,根据“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其他企业要依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各企业制定的规范,联合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新设立账户

  限制“炒信”主体新开设平台账户。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2.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

  根据“炒信”主体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对其现有账户进行屏蔽、禁售或删除。

  关闭或删除使用软件或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的账户,关闭或取消滥用权利而产生的订单。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3.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

  已开设平台账户且未被关店或全网禁用的严重失信主体禁止或限制发布新品及服务。涉嫌商品、服务从平台及其店铺强制性删除。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4.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

  限制参加大型促销活动。限制策划和开展网店庆典及促销活动。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5. 扣除信用积分

  对非法刷单积累的信用积分进行扣除。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6.降低信用等级

  降低账户等级或信用等级,并予以标识,记入其网站平台诚信档案。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7.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

  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提高定价(利率)等方式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8.限制账户权限权利

  限制账户享受平台优惠政策及服务,降低收索排名。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9.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

  结合本单位相关产品和服务,在相关搜索结果对“炒信”主体进行标注,提醒消费者防范风险。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10.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禁止卖家通过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寄递所出售商品。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11.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

  对合谋利用空包裹刷单炒信的寄递物流从业人员,相关寄递物流企业应及时辞退,并向同业其他企业进行通报。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快递物流企业)

  12.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

  查封或删除严重失信主体组织或参与的刷单炒信社交媒体账号。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13.限制网络广告推广

  限制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互联网搜索等方式广告推广其商品和服务。

  (实施单位:参加联合行动的各企业)

  三、工作保障

  (一)加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向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开放共享力度,为企业联合打击“炒信”行为提供信息服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打击“炒信”行为的协调,鼓励指导企业参加联合行动,与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保护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消费者隐私权益和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商业秘密。

  (四)建立打击“炒信”相关投诉举报和异议申诉机制。发动广大市场主体对“炒信”行为进行举报,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要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对因信息不实而错误采取惩戒措施的主体,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恢复信誉。

  (五)加强惩戒成果统计和宣传报道。定期汇总统计联合惩戒“炒信”行为成果数据,与有关媒体合作,加强对打击“炒信”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国家发改委2017/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