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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006R353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大高米店街道罚字[2024]2303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 经查,2024年9月13日09时30分,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在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二里综合楼1幢1层将其他垃圾与厨余垃圾混装的行为,已拍照取证。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的负责人白XX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分类责任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3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3000)元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9月13日09时30分,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在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二里综合楼1幢1层将其他垃圾与厨余垃圾混装的行为,已拍照取证。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的负责人白XX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隆嘉御园商贸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分类责任人未按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1+常量系数+变量系数)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仟(3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9-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03-13
处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办事处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4318031544T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办事处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4318031544T
状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