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01FXTD0P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潘莉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大高米店街道罚字[2024]2303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4年9月11日09时30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的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在其门前存在垃圾,已拍照取证。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XX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同时,因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在重点管理区域,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影响了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决定如下: 对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佰(400)元整。 |
处罚依据 | 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决定如下: 对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佰(400)元整。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4年9月11日09时30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丰大街的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店在其门前存在垃圾,已拍照取证。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XX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同时,因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发生在重点管理区域,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影响了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1+常量系数+区域系数),并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决定如下: 对土拨鼠(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佰(4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04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9-11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4-12-11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办事处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318031544T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高米店街道办事处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318031544T |
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