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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699632270H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郑惠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大青云店镇罚字【2024】04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现象,遂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经查,2024年11月22日9时00分,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大东社区内燃气供应站点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情况,现场存在将燃气引入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连接管的情况,已拍照取证。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郑**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50000元=罚款基数10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4),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华明振宇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50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5-11-22
处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4000088452K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4000088452K
状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