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廊坊市鑫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3MA082FQ60F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田艳波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交【大】〔2024〕第1014-0614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4年11月20日13时55分,受廊坊市鑫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委派的驾驶员彭**驾驶冀RE3383号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G106辅路(北京市十里堡治理超载超限卸载站),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运输土,48吨,货送到后收取运费310元,现未收到运费,由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永兴河北路泄洪区送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执法人员用卷尺对该车货箱部位进行测量后得知,该车货箱栏板原高度为1500毫米,该车车主为了平时多运输货物擅自将该车货箱栏板(通过合页与车厢一侧焊接,一侧与加高钢板焊接的方式)加高460毫米,现该车货箱栏板实际高度为1960毫米,误差20毫米。现该车与原状态相差较大,该车实际核载质量为12.76吨。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90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9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5-05-2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057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057C |
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