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9-21 来源:信用北京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营商环境的改善,对营商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一系列重要要求,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改善营商环境,尤其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
什么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哪些基本标准?这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把握的问题。我认为至少有十个方面的要求或者说至少要满足十个方面的标准。
第一,营商环境结果的可预测性。市场主体或者营商主体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需要清醒地、准确地意识到投资、生产经营的结果,这样才能够下定决心去开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无法判断投资的效益,这说明这个地方的营商环境是不理想的。
第二,意思自治的广泛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从事营商活动的民商事主体具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市场主体自己来做主,而不能由别人来强加,所以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广泛性就成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个必要的条件或必须的标准。
第三,权利义务的明晰性。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哪些基本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务,在特定的商事民事行为中间有哪些义务、责任,有多少权利,应当规定得清清楚楚。只有这样,市场主体才能够理性选择自身的行为。
第四,公权干预的合规性。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绝不是说公权力机关对市场行为绝对不能干预,应该说从古到今没有一个国家完全放弃对市场行为的干预。但是干预一定要有限度,一定要合规,一定要依法干预。
第五,政企交往的规范性。进行民商事活动免不了要同政府打交道,那么政府如何处理好政企关系,这也是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做到规范性,做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党纪政纪的要求来进行交往,不能搞不正当的交往,特别是与市场主体打交道的公职人员,一定要保持高度的廉洁性,要解决“阎王好见、小鬼难缠”的问题。
第六,诚实守信的普遍性。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公权力机关都应该诚实守信、遵守承诺,只有这样才有交易安全。要在全社会形成契约精神,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周全,一旦签订就应该认真履行,不能随意毁约。随意毁约、违规毁约、不诚信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合规成本的低廉性。在营商环境改善过程中,要发挥市场主体、营商主体自我革命的精神,自我进行合规建设,但是合规成本不能太高。因此,在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提出合规要求方面,要尽可能地降低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
第八,产权保护的严格性。对于产权包括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一定要严格予以保护。凡是侵犯企业产权的,都要依法予以追究;凡是产权受到侵害的,一定要给予有效的救济。
第九,生产经营的安全性。一个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首先要让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安全感,要绝对禁止和防止打砸抢这一类事件的发生,不仅要保持市场主体的人身安全,同时要保护好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性,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十,权益受损的可救济性。任何国家都很难绝对禁止侵权行为、不诚信的行为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但在一个法治国家,一个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中,只要权益受到侵害,就一定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市场主体、企业家在这种营商环境下,才会安心经营、安心生产、放心投资。
当然,以上十个方面并不是应有标准的全部,但是一个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至少要包括十个方面的条件和要求。
改善营商环境,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第一,应当支持关心企业的发展,但绝不能越俎代庖。市场主体对生产经营发展的前景应该是最清楚的,政府要支持、关心,但是绝对不能代替市场主体来做决定。
第二,应当鼓励市场主体竞争,但是不能任由资本野蛮生长。应当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但要坚决反对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尤其是要坚决反对垄断行为,防止资本的野蛮生长。
第三,应当坚决落实放管服的要求,但不是一律取消市场准入制度、许可登记制度、注册制度。一方面要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但另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快捷、低成本地实施市场准入。
第四,应当放松管制,尽可能地给市场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但绝不是一律取消监管,而是要科学监管。市场监管不能全部依赖传统的、强制性的监管方法,而应进一步改善监管方式,实现科学监管,做到既要“无事不扰”,又要“无时不在”。
第五,应当审慎宽容,但是不能搞法外开恩,而是要合法、合理、合情。审慎监管绝不是网开一面,宽容监管也并不是说对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法外开恩,而是应当尽可能地做到合法、合理、合情。
第六,应当尽可能地便利化,但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尤其不能违反强制性的、必须履行的程序。便利化也并不意味着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纳税人的利益,要坚持正当程序的观点,不能无条件地、无边界地给某些市场主体提供不应有的便利。
第七,应当尽可能地市场化,但是也需要建立必要的国家干预机制,构建良好的市场秩序。市场化并不是一律排斥国家干预、排斥监管,市场化本身就需要一个健全的市场秩序才能持久。
第八,应当尽可能地国际化,但是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要坚持不断完善涉外法治体系,防止以走出去为借口,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在建立规则上,要与国际社会一些基本的共识、公约、规则保持协调,必要的时候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对接,但是也要注重国情、从实际出发,解决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江必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文章为作者在第二届东南法治论坛上的主旨演讲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