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之窗

信用信息

  • 信用信息
  • 信用代码
  • 站内检索

苏州园区法院:信用修复“及时雨” 善执助企进行时

发布时间 :2022-09-02  来源:信用北京

执行工作被称为“司法的最后一公里”,直接关系当事人胜诉利益的兑现、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的经营发展,也关系社会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延展性”和“精准性”的新期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完善执行机制、执行手段为着力点,不断拓展善意执行的内涵,灵活使用“活封”、“活扣”等方式,创新信用修复、分类施策等机制,用高效、善意体现执行加速度,用浓浓为民情怀为助企纾困注入更多的司法活力,助力优化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信用修复“及时雨”

  “失信”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像是一道商业交往的隐形阻力,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往往“寸步难行”。在“失信”制度成为强制执行有力手段的同时,也存在着“失而难复”,企业诚信信息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我看到了法院发布的关于信用修复的公告,我之前在法院的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了,我想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以便于向申请银行贷款,可以吗?”张某在园区法院接待室询问承办法官。

  据悉,苏州某公司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按期履行了全部还款内容,符合企业信用修复的规定。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将张某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执行的情况记录在证明书中。凭借该证明书,张某通过了银行的信用审核,顺利审批到贷款。

  “信用修复是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执行年’1+4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在摸清底数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制定‘退出、指导、约束’三类清单,分类处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删除其失信信息,加强失信惩戒措施适用的规范性、精确性。”园区法院执行局法官朱文峰介绍。信用修复机制旨在更大的发挥守信正向激励的作用,为诚而不幸者“谋出路”,为失而复信者带去“及时雨”。据悉,2022年以来,在企业信用修复“暖企”专项行动中,园区法院已删除涉53家失信企业共计231件执行案件的失信信息。

分类惩戒“平衡器”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在执行遇到困难时,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失信惩戒,而应精准区分,保护好企业信誉这一生命线。园区法院不断深化精细化执行,在强制执行领域改“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性质、手段与后果,对失信行为进行精确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避免惩戒过度、误伤企业信用。

  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苏州某金属科技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苏州地区发生疫情,该金属科技公司经营困难,未能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承办法官对被执行公司财产情况和关联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该公司虽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但在苏州市各级法院并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不存在信用惩戒的记录。

  “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只是因为经营地发生疫情,才导致企业经营发生短期困难。”承办法官介绍说。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仅向该公司出具失信预处罚决定书,并组织双方协商。经法院调解后,双方重新达成还款协议,本案债务最终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园区法院制定出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将失信行为界定为轻微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相应地确定对其采取失信惩戒的措施、期限和方式。“失信预处罚、失信预惩戒等手段给予了部分轻微失信和一般失信的企业以喘息的空间,在保证执行效果的同时,努力做好失信程度与惩戒措施的精准适配。”园区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曹亚峰说到。

  活封活扣“激活键”

  如何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被执行人企业复工复产,实现双赢,是司法执行在个案中落实善意文明理念需要不断研习的命题。园区法院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探索,灵活运用“活封”“活扣”等方式,保证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为企业经营恢复与发展按下“激活键”,让受困企业在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当前,母公司正在协商重组方案,我们公司为母公司的主要核心资产,希望法院能够解封我公司在申请人银行开户的银行账号,以保障我公司的正常经营。”B制药公司的负责人向园区法院的执行法官提出申请。

  据悉,2021年12月,园区法院立案受理了某银行与A制药公司、B制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A制药公司一次性偿还本息等共计9200万元,B制药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A制药公司、B制药公司未能按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某银行于2022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查封措施。

  经法院查明,B制药公司近三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其中2022年1-5月盈利超2600万元,具有较好的发展潜质。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承办法官决定对B制药公司采取“活冻结”。法院向申请人某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及其母公司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配合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并核实、确定上述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等,在保证申请人掌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对冻结银行账户保持有效监管的同时,也保证了被执行人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传统的‘全解封’、‘定向转’将强制执行的不利风险归到了当事人一方,无法同时保护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活冻结’的方式促使申请执行人共同加入到对被执行人的审核和监管中,在确保对资产转移风险掌控更加直观、有效的基础上,使被执行人企业尽快恢复和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司法执行的出发点和意旨所在。”该案的承办法官殷明介绍。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司法执行服务经济发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力践“善意文明”,力求“最优方案”,力保信用“生命线”,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挽救被执行人企业,实现债务履行的良性循环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共赢,给助力企业纾困不断带去司法活力和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