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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平谷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14  来源:信用北京

优化营商环境  

平谷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招商引资企业管理,推动建立健全总量控制、行业禁入、服务管理、信用约束、有序退出等制度,提高入驻企业质量,充分发挥活跃区域经济、带动就业创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是招商引资部门为符合发展规划企业打造的创业孵化聚集区,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办公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成立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常务副区长

  成员: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兴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马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平谷马坊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北京通用航空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依据各招商引资部门申请研究确认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资格,依据各招商引资部门的增加和退出,研究协调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建设和发展工作,加强对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监管,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牵头组织针对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的考核评价,推动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履行主体责任,适时召集成员单位会商解决疑难问题等工作。

  第四条 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由招商引资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备案,统一向社会公布。以下可作为招商引资部门申请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

  (一)区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二)区内各级园区管理部门;

  (三)区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

  第五条 申请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的基本条件:

  (一)用于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地址的建筑物应为合法建设;

  (二)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当设置统一的对外标志,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设置公共会议室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确定专人负责入驻企业的服务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的招商引资部门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确定适宜入区企业的行业类型和功能定位。

  第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为每户入区企业提供办公席位,每户企业对应唯一的席位编号,该席位编号在营业执照住所项内载明。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将入区企业的营业执照、许可文件、公章印鉴、入驻合同及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建档保管。

  第八条 建立新入区企业核审和抽查制度。在新入区企业登记前,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企业相关信用信息,降低违法经营企业入区风险。市场监管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新入区企业每年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九条 实行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每半年对入区企业数量、行业分布、实际经营地址、法人联系方式、税金缴纳、企业新增、存在问题及风险隐患等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的较大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撰写专题分析报告报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条 鼓励下列企业入驻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

  (一)符合北京市和平谷区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

  (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包括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产业;

  (三)根据区政府功能定位确定的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 入区企业应严格遵守本辖区制定的企业集群注册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在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地址以外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应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自行公示实际经营地址。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年度考核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评价内容:集群注册企业管理办法制定情况;集群注册企业年报率;集群注册企业列入异常经营率;集群注册企业投诉举报率;集群注册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公示率;集群注册企业纳税率;集群注册企业建档率;部门评价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进行警示。

  (一)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达到入驻企业总数3%的;

  (二)无法联系、查无下落的企业超过入驻企业总数2%的;

  (三)在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税务信息确认或报告的;

  (五)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暂停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办理新企业入驻登记。

  (一)对新入区企业抽查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

  (二)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企业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违法行为经相关部门认定不能改正或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

  (三)在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经警示后不能改正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开设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严重侵害社会公众权益,存在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领导小组审议评估不合格的。

  以上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设立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的招商引资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评价被评为不合格的,暂停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招收新企业资格,待整改合格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再予恢复。整改一年仍不达标的,对该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做出撤销处理,其入区企业由其它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接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企业集群注册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或北京市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制定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6998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