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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若干实施细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0-08  来源:信用北京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政府令〔2021〕29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首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2〕5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若干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29日至10月9日(因文件审议安排工作需要意见征集时限调整为10天)。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rbjjyk@bjdx.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桐城行政办公楼9号楼一层(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1296823

  4.传真:010-81296822

  5.网站反馈渠道:登录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9日

  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力资源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抓手,是构建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对助力“两区”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落实《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进一步加快推进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紧围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总要求,持续优化辖区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坚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与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大力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向专业化、信息化、国际化方向有序发展,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为大兴区“两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一)优化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企业的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诚信服务体系,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公开、社会监督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形成公开、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扩大人力资源市场规模。利用市级部门和协会资源,组织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借助活动造势宣传、展示大兴,吸引更多优质的国内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技能培训机构等服务机构入驻,为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注入市场活力,扩大市场规模。同时推动实现人力资源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服务手段信息化,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实现由低端向专业、中高端方向覆盖。

  (三)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活力不断提升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的具体要求,结合大兴区发展实际需要,选取产业发展需求迫切、影响范围大、作用效果明显的地区,探索推进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的集聚效应,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动力。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力度。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投入,研究出台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主要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公共就业活动、引入紧需人才、自我提升等方面综合考虑给予支持。

  (二)打造人力资源服务业活动品牌。成立区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借助“两区”政策优势和“两区”政策先行先试,对接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年组织2至3场具有大兴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业论坛、峰会等对接活动,打造大兴品牌。对经营性机构引进且在大兴区落地举办的品牌活动给予引进活动补贴,补贴标准为活动运营成本的20%,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给予经营性机构参加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补贴标准为参展费用的50%,每年最高享受额度不超过5000元。

  (三)着力引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组织协调,借助市级部门和行业协会资源优势,开展深度对接,重点引进一批优质的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扶持一批有市场潜力的中小型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速健康成长。对新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5A、4A、3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本辖区经营性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通过AAA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被新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

  (四)持续扩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一步细化专业分工,向国家鼓励的七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结构目录延伸,强化传统优势服务业务的创新发展,培育高端服务业务快速成长。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在人才资源配置、培训测评、产业发展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大兴区重点产业发展,在引进区内行业紧缺的高精尖人才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服务费用的50%,且单笔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对经营性机构为大兴区重点企业人才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的,按照项目合同的50%,分别给予重点企业和经营性机构各25%补贴,单笔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探索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充分发挥集聚产业、拓展服务、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为推动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集聚更多力量。

  (六)不断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发挥三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作用,进一步扩大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效应,利用好大兴就业平台和劳动力就业监管平台,提升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均等、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政策形式,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与公共就业服务,弥补专业性不足,满足大兴区产业人力资源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满足大兴区公服中心发布的区内重点企业招聘需求,以介绍、派遣或外包形式解决人员就业需求的,每成功帮助1人给予200元至1000元服务补贴。

  (七)强化人力资源服务市场监管。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报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落实企业年报公示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充分利用信息跟踪、市场巡查、受理投诉举报等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对大兴区“两区”建设和主导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更好地统筹和推进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发挥杠杆作用,通过加大资金投入,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优质机构入驻。

  (三)强化服务保障。研究设立专门单位或部门,抽调或选聘专业性强、综合素养高的工作人员,专项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工作,全力推进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

  附件

  大兴区关于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实施细则

  为落实好《大兴区关于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人力资源机构地方标准提升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地方标准,提升服务能力,共同维护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环境、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大兴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在2022年度及以后,对新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本辖区经营性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贴;新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本辖区经营性机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贴;新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本辖区经营性机构,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贴。补贴每家机构每个等级仅可申请1次。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机构地方标准提升补贴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人力资源机构地方标准提升补贴申报表》(附件);

  2.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报机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材料(原件扫描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补贴申报采取线下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增强人力资源服务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大兴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在2022年度及以后,对在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经营性机构给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被新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补贴不可重复累加,最多享受一次,按最高标准给予。

  第四条 补贴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请机构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申报表》(附件);

  2.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原件扫描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补贴申报采取线下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品牌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产业发展环境,打造大兴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发展高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指在大兴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且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品牌活动一般为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高规格、高水平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品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服务博览、服务创新、技术展示、人才交流、论坛峰会等形式。

  第四条 对于辖区内经营性机构引进且在大兴区落地举办的品牌活动给予引进活动补贴,补贴标准为活动运营成本的20%,且同一机构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两次、年度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引进品牌活动补贴按照“事前备案认定、事后申报”的原则进行落实。引进品牌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后可享受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活动备案认定、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机构需至少提前30天对引进品牌活动进行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品牌活动备案表》(附件1);

  (2)活动组织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策划书(加盖公章)、项目预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引进品牌活动事前备案认定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认定。申请机构按备案的方案进行活动组织实施。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将被退回至申请机构,并注明未通过原因。

  第八条 申请机构需在引进品牌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引进品牌活动补贴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品牌活动补贴申报表》(附件2);

  (2)活动组织的相关材料,包括参会邀请函(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结算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支出的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申请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内外行业交流,展览展示大兴品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大兴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劳务派遣许可,且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劳务派遣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行业交流活动为区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参加的、国内国外范围内的人力资源行业展览展示、论坛、交流活动。

  第四条 给予经营性机构参加行业交流活动补贴,补贴标准为参展费用的50%,且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享受额度不超过5000元。

  第五条 行业交流活动补贴按照“事前备案认定、事后申报”的原则进行落实。活动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认定后可享受补贴。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活动备案认定、审批补贴、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补贴申报、补贴材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区行业协会负责活动的备案申请。

  第六条 区行业协会需至少提前15天对行业交流活动进行事前备案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备案表》(附件1);

  2.活动相关材料证明,如活动邀请函(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行业交流活动事前备案认定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备案认定。未通过审核的申请将被退回至申请机构,并注明未通过原因。

  第八条 经营性机构需在参加行业交流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内完成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交流活动补贴申报表》(附件2);

  (2)活动参与的相关材料,包括参会邀请函(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支出的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申请采取线下办理的方式,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审核: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拨付:审核通过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审)报告的。

  第十一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在人才资源配置、培训测评、产业发展支持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大兴区重点产业发展,引进行业紧缺的高精尖人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指在大兴区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备案、正常经营的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指重点发展产业包括大兴区重点发展的文化创意、金融、高新技术、现代服务、医药、教育等产业,以及“两区”建设重点产业等。

  第四条 本细则包括人才引进服务补贴和人力资源培训、测评补贴(以下简称“培训测评补贴”)。

  第五条 本细则中人才引进服务补贴中所指人才包括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内企业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与关键技术人员、年薪超过北京市申报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倍的人才、符合北京市和大兴区发布的重点产业领域的人才、统招应届博士毕业生。

  本细则中培训测评补贴所指的重点企业指大兴区服务包企业及在大兴区区级年度贡献超过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 人才引进服务补贴金额为服务费用的50%,且单笔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此项补贴全年总量不超过200万元,在本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

  第七条 对经营性机构为大兴区重点企业人才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的,按照项目合同的50%,分别给予重点企业和经营性机构各25%补贴,单笔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内机构开展评定申报、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人才引进与培训测评补贴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补贴申报表》(附件1);

  2.《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训测评补贴申报表》(附件2);

  3.《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信息表》(附件3);

  4.引进人才的材料,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本人学历学位(复印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及纳税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才引进服务的材料,包括猎头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与所属引进人才相关的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6.申请测评培训补贴的,需提供开展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的相关材料,包括服务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实施测评或培训的方案、参与人员花名册、实施效果说明、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材料;

  7.申请机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8.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补贴申报采取线下申办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机构向人力社保局提交申请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初审:初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文件规定且完整、规范的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退回至申请机构,并一次性告知其原因。

  (三)评审:审核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审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

  (四)公示:审批通过的拟补贴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

  (五)资金拨付: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资金拨付。公示有异议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不属实的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区公服中心将不予受理。主要包括:逾期未申请的、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

  第十二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服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性机构”)是指在北京市依法注册纳税、已完成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和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在通过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AAA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的经营性机构给予参与公共就业服务的给予补贴支持。

  第四条 自2022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大兴区公服中心发布的区内重点企业招聘需求每成功介绍1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服务补贴500元,若介绍对象为大兴区户籍劳动力服务补贴为1000元;若为派遣或外包形式解决大兴区公服中心发布的区内重点企业招聘需求的,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满3个月(含)以上,可按照实际人数申请每人200元服务补贴。

  同一个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服务同一个人,每年只享受一次奖励;介绍到派遣企业就业的,不在本奖励范围内。

  介绍就业的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至次年达到3个月(含)及以上的,计入次年奖励人数。

  第五条 本奖励按照“先服务、后奖励”的原则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一年度职业奖励,过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大兴区人力社保局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审批表》(附表1);

  (三)《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介绍人员花名册》(附表2);

  (四)《大兴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服务记录单》(附表3);

  (五)服务对象申请期内的个人社保权益记录单;

  区人力社保局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随机抽取不低于10%的服务对象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拟批准享受奖励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职业介绍奖励资金。

  第七条 申请补贴的经营性机构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核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聘请第三方随机抽查补贴享受的情况,经营性机构以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