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D7NB43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亮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大青云店镇罚字【2025】007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现象,遂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调查。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5年5月29日10时00分,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在大兴区青云店镇镇中心区一级开发(云鼎路)天然气工程施工现场存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情况,已拍照取证。裸露土方占地面积为贰拾平方米。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的行为。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00元=罚款基数10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1),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29日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林祥得义商贸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29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5-29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452K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452K |
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