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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MA01QX9R8N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赵立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大青云店镇罚字【2025】01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9日19时49分,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孙留洋、赵英富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LA697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土方壹万千克,途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桥底时,检查时运输车辆覆盖不严,已拍照取证。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经查,2025年12月9日19时49分,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ALA697的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土方壹万千克,途经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南大红门桥底时,检查时运输车辆覆盖不严,已拍照取证。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运输散装物料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2000元=罚款基数2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京津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2
处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4000088452K
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4000088452K
状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