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DQP8X02K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云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大青云店镇罚字〔2026〕003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2026年6月8日,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司院内存在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6年5月19日16时00分,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将过期食品交由牛正田使用车牌号为京JK6049的金杯进行处置,已拍照取证。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已改正了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行为。依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元=罚款基数10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0),并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6月12日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世纪盛丰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12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452K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452K |
| 状态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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