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口升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7MAED9CDQ1F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万伟丽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环保监罚字 〔2025〕第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违法事实 |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15日对周口升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科电商谷集体租赁住房项目(1#楼等20项)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台正在使用的机械,该机械是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生产的,型号为ZE60E-10,发动机功率为36.2kW,编码为ZMTZE035PM0003479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这台机械为周口升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使用。现场我局委托北京顺德亿鑫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这台正在使用的机械进行尾气检测。北京顺德亿鑫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SDYX-F25051503),显示该台机械最大三次光吸收系数测量值分别为3.26m-1,2.06m-1,1.87m-1,平均值2.40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标准Ⅲ类限值0.8m-1的标准,超标倍数2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中“自2021年12月1日起,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部区域,以及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部分区域,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规定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七类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在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伍万伍仟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5.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3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1-31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7855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7855C |
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