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1554817231E |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刘长群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大青云店镇罚字〔2026〕002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2026年5月28日12时37分,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孙留洋、蒋嘲风在检查中发现,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李**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EEV896的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土方伍仟千克,途经北京市G3高速公路青云店收费站,检查时运输车辆覆盖不严,已拍照取证。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经查,2026年5月28日00时05分,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李**驾驶壹辆车牌号为京EEV896的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运输土方伍仟千克,途经北京市G3高速公路青云店收费站,运输建筑垃圾未使用电子运单,已拍照取证。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李**参与了现场检查,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本行政机关纠正,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情况行为。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5〕41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3000元=罚款基数1000元×(基准系数1+情节系数2),并综合考虑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京元丰恒安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2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452K |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452K |
| 状态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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