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周口周运运输集团淮阳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6737417839M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苏明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交【大】〔2025〕第1014-0504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5年08月29日17时05分,驾驶员王**驾驶豫P9A788号白色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运营至兆丰桥-公交车站,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周口周运运输集团淮阳有限公司委派驾驶员王**驾驶豫P9A788号车由北京四惠长途汽车站载46乘客前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汽车站。本次运营是周口周运运输集团淮阳有限公司开展的省际班车客运业务。票价金额为每人150元。上述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被批准的经营范围是省际班车客运。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该车班车客运标志牌所载明的起讫点为淮阳县(淮阳汽车站)和北京市,行驶路线为106国道、永登高速、大广高速、京开高速,中途无停靠站点。该单位为多拉乘客,本次运营至京开高速出京方向兆丰桥-公交站停靠并上客1人。综上,周口周运运输集团淮阳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站点擅自上下客。认定周口周运运输集团淮阳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号为C19156A012的违法情形对应的裁量幅度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500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10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057C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大兴区交通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4000088057C |
状态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