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营无法外之地 诚信纳税筑发展基石
发布时间 :2026-08-13 来源:云南网
近日,江苏税务部门公开曝光一起典型案件:某加油站通过个人收款码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并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将“富余发票”对外虚开。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在税收大数据深度应用和常态化严格监管的背景下,任何伪装巧妙的偷逃税行为都难以遁形,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私户收款并非“法外之地”,资金流向可追溯
私户收款形式多样,其中借助收款码与个人账户绑定收取经营款项,是较为常见的手段。部分消费者加油后不主动索票,为不法加油站利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典型运作方式为:规避对公账户监管,将经营收入置于账外循环,不开票、不记账、不申报。此种做法看似隐蔽,实则经不起数据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范锰杰指出,随着税收大数据体系的持续完善,企业及关联个人账户的资金流、票据流、货物流已实现多维交叉比对,资金链路清晰可查。无论不法分子如何设计“收款暗道”、粉饰交易形式,抑或频繁更换账户载体,在税务部门日益精准的数字化监管能力面前,都无法逃避其应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
在曝光案件中,加油站员工的个人账户被企业用于代收经营款项,该员工已实质参与企业资金归集与流转环节,成为违法链条的关键节点。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出借个人账户供单位用于经营收支,本身即属违法行为,出借人亦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更需警惕的是,随着“以数治税”体系不断完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精准度、靶向性持续提升,资金所流经的私人账户均被纳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范围,无法提供所谓“安全通道”。
虚开“富余票”牟利,同步触发行政与刑事双重风险
除隐匿收入外,曝光案件中的加油站还将散户未开票产生的富余发票额度,按固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后,向无真实交易关系的企业虚开成品油增值税发票,形成典型的“票货分离”虚开链条。该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且涉案情形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范锰杰特别强调,部分加油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认知误区,认为油品系真实购入、散户消费亦客观存在,因此转让闲置开票额度不构成违法。这一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虚开发票的核心判定标准是发票开具方与售票方之间有无真实货物交易。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对外开票,无论金额大小,均属虚开发票行为,依法应予严惩。
此外,虚开发票还将引发上下游全链条追责:受票企业若被证实为非法获取虚开发票用于偷逃税款,将面临进项转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等处理;而开票方加油站则同时涉及偷税与虚开两类违法行为,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如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守法诚信才是长久之策
私户收款偷税、虚开富余票牟利,不仅面临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还将直接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带来发票领用受限、融资贷款受阻、政府采购投标受限等不利影响。
税务部门通过公开此类典型案件,鲜明传递了“零容忍”的监管态度——对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涉税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在“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成为全社会共识的当下,广大加油站经营者应主动筑牢税务合规底线,确保全部经营收入通过对公账户结算,坚决杜绝出售富余票、收取手续费等违规操作。唯有将合规内化为经营自觉,方能在日益规范透明的行业监管环境中实现长期、稳健、高质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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