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寺街道办事处关于提升拥军优属待遇的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7-17 来源: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推动我街道征兵工作。根据《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户籍在本街道辖区,并通过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现役军人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户籍在本街道辖区,未在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义务兵、士官、学员、干部等现役军人不适用本暂行规定,只享受政治待遇。
第四条 军人的优抚待遇,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优抚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五条 军人优抚待遇所需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各职能部门应当为军人优抚待遇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章 政策奖励
第六条 现役军人奖励性资金发放标准:
(一)户籍在本街道辖区,并通过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义务兵,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区政府年度优待金发放标准。
(二)观音寺街道办事处对经体检、政审入伍后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20000元。
第七条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的奖励与处罚:
(一)办事处对在服役期间立功、授奖人员给予奖励:
每荣立一次一等功的奖励20000元;
每荣立一次二等功的奖励10000元;
每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奖励5000元。
荣获优秀士兵、嘉奖的每荣获一项奖励2000元。
当年多次立功受奖的,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奖励一次,凭立功受奖喜报及证书到街道武装部给予兑现。
(二)街道每年召开一次现役军人家长座谈会,沟通信息,了解现役军人的生活、工作情况。
(三)现役军人因个人思想问题和违反军纪及国家法律被部队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政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扣除优待金的50%;被除名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义务兵优待政策。
第三章 拥军优属
第八条 每年“八一”、春节在大兴区民政局发放慰问金标准的基础上,街道再给予1000元慰问金,以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的优抚对象为准。
第九条 对现役军人、军烈属确有困难的家庭,街道和基层单位酌情予以解决。
第十条 “八一”、春节对驻辖区部队和军民共建单位进行慰问。
第四章 复退安置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自退伍后,在30天内持有关证件到街道武装部备案报到,对在部队入党、立功、授奖的退伍军人,在所需岗位需要时,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复退军人的就业渠道,街道结合本辖区及复退军人实际情况,对当年度复退军人(服现役12年以下)给予一次性推荐工作岗位机会。复退军人应征入伍时为在校生(全日制)的,复退后继续完成学业的,待取得毕业证后,享受当年度复退军人安置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此优待内容自2020年6月起执行,2020年6月份以前入伍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兵的优待政策,限于2020年6月以后,户籍在本街道辖区,并通过本街道兵役部门办理入伍手续的义务兵。
第十五条 以上级文件为准,并由街道武装部、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