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2-21 来源:区政府
各相关单位:
2024 年 11 月 26 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了《北京 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 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 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 改革,充分发挥信用在新型政务服务机制中的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北京 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以下简称临空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 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 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临空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在依法履行职责 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分级 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及信用权益保护等 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在临空 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以及在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 行政审批事项的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 企业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工作原则】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归集评价管理
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相 对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管理,依法公开相关规则、标准、结果, 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 则公平。
(二)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基于真实、可靠、权威的信用 数据信息,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规范评价体系,精准、综 合反映行政相对人真实的信用水平。
(三)包容审慎、协同共治。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同时, 建立宽严相济、诚信自律、符合临空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信用管 理机制。建立与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数 据互联互通和业务联动协作机制,构建信用协同治理格局。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综合审批部, 是临空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 组织开展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归集、评价和管理工作;负责统 筹制定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负责依托临空区综窗受理 系统,建设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以 及后续运营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信用教育宣传、信息推送共享、 信用奖惩、权益保护等相关工作。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相关内设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管理
第六条【信息内容】 本办法所称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包 含行政相对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和临空区特色信用信息,用于精准 识别、分析、判断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 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临空区特色信用信息,是指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 会在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服务管理过程中依法 归集和行政相对人自主申报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信息归集】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应严格按照《北 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容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工 作。
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以“系统对接为主、人工录入结合”的方 式开展。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行政职权及服务范围内产生的信 用信息由产生信息的相关部门负责归集录入信用信息平台;临空 区大兴片区管委会行政职权范围外可通过对接市区大数据平台、 行业管理部门业务相关系统等方式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 共信用信息、遵纪守法信息、信用修复信息等),由系统对接录 入。社会责任信息等需行政相对人自主申报的信息,由临空区大 兴片区管委会相关内设部门审核通过后录入。
第八条【跨区域信息共享联动】 落实京津冀晋公共信用数 据跨区域共享机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临空区大兴片 区管委会对津冀晋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等信息实行跨区 域互认,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理委员会实 行信用信息共享联动。
第三章 信用分级评价
第九条【评价标准】 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采用加减计分制, 评价标准包括评价指标和分值。
(一)指标构成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由基础信用、公共信用、临空区特色信用 三个部分构成。
(二)分值构成
信用评价分值范围为[350,950]分,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信 用分值+公共信用分值+临空区特色信用分值。
其中,基础信用分值(350 分)为行政相对人的初始信用分 值;公共信用分值根据北京市统一当期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结果乘以系数转化得出;临空区特色信用分值根据各项指标所归 集信用信息的分值计算得出。
具体指标构成、计分方法依据《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 区(北京部分)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1)、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指标》(详见附件 2)执行。具体分值由信用信息平台基于归 集的信息进行自动计算及人工辅助校核验证。
第十条【评价等级】 根据信用分值划定信用等级为四等九 级:即 A 等(A、A-级)、B 等(B+、B、B-级)、C 等(C+、C、 C-级)、D 等(D 级),并分别用绿、黄、橙、红颜色进行标识、 区别。具体等级划分及释义如下:
第十一条【初始等级】 对在临空区未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的 行政相对人,首次在临空区办理事项,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情况的,初始等级参照A-级对待。
第十二条【等级熔断】 在评价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存在以 下情况作为“直接判定”项,直接评定为 C-级:被处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处罚。
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作为“直接判定”项,直接评 定为 D 级:
(一)被列入相关领域国家或北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 面影响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评价周期】 每年第一季度计算上一年度( 自然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分值并生成 信用等级,经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确认后形成信用评价结果。
信用评价结果出现直接评定为 C-、D 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第十四条【结果公开】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通过临空区网站、 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终端、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 口以行 政相对人自查或授权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信用档案】 按照“一主体一档案,一事件一记 录”的原则,建立临空区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档案。依托信用信息 平台,将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数据以及证明材料、信用评价结果 等信息一并记载或者存入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全流程可追溯。
第十六条【评价结果管理】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建立信 用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市区行业管 理部门,推动信用信息依法在“双随机”检查、综合执法、政策 激励等工作中参考应用。
第十七条【调整机制】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根据区域发 展和政策引导需要,对临空区行政相对人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信 用评价指标项及权重、信用联动改革创新事项清单、信用评价结 果应用方案等实施动态管理,及时予以调整、更新和对外发布。
第四章 信用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诚信宣传教育】 利用信用信息平台和政务服务 窗 口,在办理行政审批等相关业务时对行政相对人充分开展守法 诚信宣传教育;利用临空区网站或者相关媒体,对诚实守信典型 案例进行宣传推介,增强行政相对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十九条【事前信用核查与审批模式适用】 办理行政审批 事项前,由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审批部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 用等级前置核查,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审批模式分类适用。
对信用评定为A 级的行政相对人,在申请办理临空区大兴片 区管委会行政权力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可享受“一对 一”帮办代办的“绿色通道”。
对信用评定为C 级及以上的行政相对人,可适用“告知承诺 制”“备查制”“云踏勘”“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容缺 后补”及临空区制定实施的其他改革创新审批模式(详见附件 3)。
对信用评定为 C-级及以下的行政相对人,不予适用临空区 改革创新审批模式,政务服务窗口负责告知行政相对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
第二十条【事中信用分级管理】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在 履行“告知承诺”“备查制”“云踏勘”“容缺后补”等适用改 革创新审批模式事项的核查过程中,按照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分级 管控和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定为A 等或B 等的行政相对人,在 跟踪检查周期、方式等方面,实施相对简约的核查;对信用评定 为 C 级、C+级的行政相对人,在跟踪检查周期、方式等方面,按照常规频次、方式进行核查;对信用评定为 C-级及以下和在评 价周期内被列为北京市重点关注对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重点核 查、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等相对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事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对信用评定为 A 等的行政相对人,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临空区产业、人才、融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实施 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通过临空区网站、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终端 向社会公告,予以通报表扬。
对信用评定为C-级及以下,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中,采取重点核查、增加检查比 例和频次等强化管理措施。
(二)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约束措施,督促其停止失 信行为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事中事后信用联动管理】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 委会负责将行政相对人评价结果以实时查询、定期推送等方式与 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共享,供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 管执法中参考使用。对拒不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 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可建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 措施。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信用查询】 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临空区网站、 信用信息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终端、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等途 径免费查询自身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及信用报告,查询其他行政相 对人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同意,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 行政相对人认为信用信息与事实 不符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或政务服务 大厅办事窗口提出异议申请,填写并提交《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 空经济区(北京部分)行政相对人信用异议申请表》(详见附件 4)。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后 7 个工作日 内完成异议申请的核查与处理,并向异议申请人反馈核查处理结 果。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根据《北京市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 托国家、市、区级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临空区内信用修 复信息与市区信息联动,自动更新。对未体现在信用中国(北京) 平台、由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履行职权及服务中产生的信用信 息,在完成整改且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自 动修复,无需申请。
第二十六条【管理主体责任】 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信用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的规定,按照要求记录、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申请,不得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不得违规删除、 披露信用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法律、行政法规等对本办法涉及内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其它规定】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 (北京部分)行政审批监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京临管发 〔2021〕47 号)、《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 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监管信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京 临管发〔2021〕48 号)、《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 京部分)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归集与评价管理办法》(京临管发 〔2023〕6 号)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临空区大兴片区 管委会此前发布的行政相对人信用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内容 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临空区大兴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