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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大兴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4  来源:区政府

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大兴区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科学技术普

  及条例》,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大兴区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大兴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照规定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大兴区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6月24日

  大兴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兴区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提升本区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兴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开发、科普知识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本区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区科普基地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三类。

  第三条 区科普基地要弘扬科学精神,传递科学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推动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传播。要深入发挥区域科技创新优势,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聚焦大兴区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目标,围绕医药健康、氢能示范、航空航天、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打造科普基地,鼓励产业基地整合园区科普资源,建设园区内科普基地。

  第四条 区科普基地由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和大兴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 区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普基地的申报、命名、运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命名为区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大兴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2.制定了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3.应代表行业领域科普工作较高水平,是本区科普工作的重要阵地。

  4.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八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区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科技场馆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包括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的主题活动不少于10次;

  2.科普宣传教育和科技示范等工作任务与职责明确,机构健全,并配有至少2名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3.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确保科普工作正常运行;

  4.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固定的科普场地、科普设施和器材等,鼓励运用新媒体手段创新科普展示的载体;

  5.持续提高参观人数和科普活动受益人数,扩大科普活动的知晓度;

  6.每年向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100天,国家对特定科普教育基地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其规定执行;

  7.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二)申报科普研发类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

  2.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3.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名;

  4.有稳定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投入;

  5.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2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三)申报科技传播类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等;

  2.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3名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3.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5个;

  4.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5万人次;

  5.配合区科委、区科协积极宣传、报道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

  第九条 区科委、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基地组织申报,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亦可结合各自职责推荐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区科委、区科协每年组织一次区科普基地命名申报工作,对3年有效期满的区科普基地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可继续命名为区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二条 区科委、区科协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与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大兴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大兴区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区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

  第十六条 区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大型活动及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并组织开展相应主题的科普活动。

  第十七条 区科普基地须配合全区科普各项工作,每年应向区科委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报告,包括基地运营、开放、服务、建设等情况信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区科委、区科协负责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区级科普基地日常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规范和指导区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推动区科普基地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应对命名为区科普基地的所属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对推荐并命名为区科普基地的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条 区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科委、区科协可在有效期内取消该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

  2.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3.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4.申报命名、自查、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6.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以区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8.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

  因上述情况撤销区科普基地命名的,区科委、区科协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区科协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区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按照每年的评估结果对科普基地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利用虚拟现实、视听等新技术手段打造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科普场景,组织讲座、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区科普基地提供服务,组织区科普基地参加国家、市级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区科委、区科协根据区科普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支持区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向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和北京市科普基地。区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要培育和支持本行业、本领域科普基地创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